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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三)

      發布時間:2023-08-03 來源: 瀏覽次數:38

      第四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生產經營單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和擁有五十輛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擁有五十輛以下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體道路運輸經營戶,應當加入符合條件的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通過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隨時或者定期調取系統數據。監控數據應當保存六個月以上。

      第四十一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生產建設規模和服務年限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禁止新建低于國家或者省規定標準的礦山。

      第四十二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安全要求。建設尾礦庫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審批手續。
      禁止在居民區和重要工業設施上游直接威脅范圍內新建山谷型、傍山型尾礦庫。鼓勵尾礦干排和尾礦綜合利用。

      第四十三條 煉鋼廠在吊運鐵水、鋼水或者液渣等高溫熔融金屬時,應當使用帶有固定式龍門鉤的冶金鑄造起重機;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吊運高溫熔融金屬作業應當使用符合要求的起重機。吊運線路以及附近區域不得有積水,不得堆放潮濕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在高溫熔融金屬的吊運影響范圍內,禁止設置操作室、會議室、交接班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

      第四十四條 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燃氣系統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可靠切斷裝置,禁止在未可靠切斷燃氣氣源、未進行燃氣濃度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無可靠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檢修作業。燃氣管道吹掃和置換,應當按照要求使用蒸氣、氮氣或者合格煙氣,禁止采取自然放散或者用空氣直接置換燃氣。
      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在燃氣區域進行作業,應當加強安全管理;有人值守的崗位、燃氣容易泄漏的關鍵部位等場所,應當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燃氣濃度超標時不得作業。
      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設立煤氣防護站或者防護組,配備相應的人員、救援設施以及特種作業器具。

      第四十五條 涉及液氨制冷的冷庫以及制冷系統應當由具備冷庫工程設計、壓力管道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禁止液氨管線通過辦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液氨制冷機房、貯氨器等重要部位的事故排風機和應急照明應當使用防爆電器,易泄漏液氨部位應當安裝氨氣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與排風機自動聯鎖。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的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禁止采用液氨直接蒸發制冷系統,快速凍結裝備應當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按照規定配置。

      第四十六條 可燃性粉塵作業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安裝通風除塵系統、泄爆裝置,使用防爆設施設備。禁止在可燃性粉塵作業場所違規使用明火。

      第四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不得擅自改變場所建筑的主體、承重結構、使用功能;
      (二)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配置安全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維修,并記錄存檔。設置警示、疏散等安全標志,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三)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四)從業人員應當履行崗位應急救援職責,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
      (五)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行業標準和設計限定的人數;
      (六)播放安全告知、張貼安全須知;
      (七)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事項。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與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載明有關保障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辦理工傷保險等事項;
      (二)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工作環境、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
      (三)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四)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五)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檢舉和控告;
      (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
      (七)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并有依照有關法律獲得賠償的權利;
      (八)拒絕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參加應急演練,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三)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報告并按相關規定處置,緊急撤離時服從現場統一指揮;
      (五)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從業人員離崗一年以上或者換崗的,上崗前應當重新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勞務派遣人員、臨時務工人員和學校實習學生應當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安全設備、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養;
      (五)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以及應急救援、自救互救等防范措施;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七)生產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安全生產內容。

      第五十二條 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不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五十三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前,應當進行崗位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設施、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的安全狀態;
      (二)所用工具符合安全標準和安全操作規定要求;
      (三)作業場地和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規范;
      (四)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齊全完好;
      (五)安全生產措施落實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五十四條 當班生產活動結束后,從業人員應當對本崗位負責的設備、設施、作業場地、安全防護設施、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清理現場。在交接班時,從業人員應當做好生產設備、設施以及安全設施運行情況的確認工作,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執法力量建設,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執法人員,保障監管執法所需的制式服裝和標志、用車、裝備、辦公設施。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政策措施;
      (二)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三)實行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依法決定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制定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一)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指導、協調和監督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三)實施同級人民政府對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巡查和目標責任考核;
      (四)根據授權組織事故調查,負責事故報告、統計分析和安全生產信息發布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培訓教育;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并負責組織實施;
      (三)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參與事故調查;
      (四)建立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和重大安全風險源頭防控制度;
      (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一)根據職責建立安全生產聯席會議制度,分析研究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情況,協調解決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信息平臺,公開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重大危險源監控、隱患排查治理、安全誠信、標準化定級標準、事故調查報告等事項;
      (三)依法實行安全生產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違法信息,并向社會公告;
      (四)與供電、供排水、供應火工品等單位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加強對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資質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打擊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五)建立安全生產專家庫,制定專家管理辦法,建立專家選聘、使用、考核、退出等機制;
      (六)實行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執法情況統計分析等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全過程管理;
      (七)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組織調查處理。

      第六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按照相關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分級分類監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一條 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安全生產宣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協助完成信息報送等工作。

      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行業協會、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專家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并對服務結果依法承擔責任。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完善應急救援機制,建立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保障應急救援工作經費和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的足額儲備。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保稅區、風景區等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第六十六條 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也可以與專業應急救援機構簽訂應急救援服務協議。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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